江干区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4 浏览次数:11523
为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若干意见》(江委〔2012〕69号)、《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委〔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在江干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以后。
(二)企业属于下列行业之一:
1、信息软件领域:主要包括软件业、互联网产业、金融信息服务业及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2、电子商务领域:主要包括行业领域排名前列的垂直类网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电子商务服务商(软件、支付等)及传统知名企业转型的独立电子商务运营商等。
3、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单纯的商贸经营企业不在认定范围。
(三)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企业具有研究开发活动,当年从事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应占本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可适当降低比例。
(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专有技术、先进知识或创新的商业模式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在2013年1月1日后新引进到江干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创新型企业:
1、有风险资本进入的优质企业;
2、获得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具有特定企业资质,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等;   
3、纳入各类培育计划,包括“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等;
4、企业法人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包括国家、省“千人计划”、市“521”等。
二、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基本符合认定资格的企业,自愿填写《江干区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名单;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可以是经过审计的报表,也可以是企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的年度报表);
4、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5、企业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6、各类科技企业资质的证明材料;
7、商业计划书。
(二)平台汇总。申报企业所在街道、镇、园区或产业平台运营商汇总申请材料,上报区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由区科技局会同所在街道、镇、园区和平台运营商,对照认定标准进行初步审查。
(四)联合评审。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文创办及属地单位,组织有关管理、财务、技术、投资等方面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集中评审。
(五)确定公示。区科技局将评审结果上报区信息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并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监督管理
(一)区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半年一评估、一年一调整、三年一周期。
(二)建立区创新型企业数据库,定期上门走访服务。
(三)建立创新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经营不善企业及时调整。
(四)区创新型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类工作会、对接会,每半年上报一次企业统计报表。
(五)区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迁移或歇业的,企业所在的产业平台运营商须在一个月内报区科技局备案。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迁出区外须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四、政策执行
(一)房租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同平台所在的街道、镇、园区,根据平台所处区位的房租市场价提出初步意见,经信息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二)平台用于引进企业的贡献奖励、项目申报、贴息补助等政策,由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同平台所在的街道、镇、园区,参照现有政策提出初步意见,经信息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三)对注册纳税在我区、办公生产在其他地方的企业,经认定为创新型企业的,且年税收不少于10万元,享受区创新型企业政策,每个平台运营商其比例不超过认定总数的20%。
(四)不在平台运营商入驻的企业,符合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由街道、镇、园汇总上报,按上述认定程序执行,纳入区创新型企业,统一政策兑现、统一管理服务。
五、其他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