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0 浏览次数:5186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制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科技 中小企业 认定办法 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一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2、凡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条  认定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或商业模式创新企业。单纯的商贸经营企业不在认定范围。

2、技术创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企业当年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应占本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4、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名单;(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5)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先由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和同级财政局初审并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杭州市科技局。

3、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下设认定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科技局、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信息办、市金融办和技术专家组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3、经认定办公室审查通过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杭州市科技信息网(www.hznet.com.cn)向社会公示七天后,由杭州市科技局下文并颁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杭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的企业,予以公告、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将其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报杭州市科技局。

    3、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一个月内报杭州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