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12 浏览次数: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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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这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准确确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2019年1月1日正式普查前,需要对各类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将于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开始,届时将有佩戴《普查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贵处采集清查表信息。

      二、请您提早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的普查工作做好统计台帐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咨询电话:0571-56970700

 

 

    浙江省国家大学科技园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