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5-14 浏览次数:4779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按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2009年创新基金将在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策体系的基础上,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目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项目。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申报须知
 
第一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重点支持符合《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项目。
(二)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且由中方控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报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项目研发急需经费而融资渠道不够;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指南》);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7.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二、支持的重点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 注重解决当前市场急需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技术问题,围绕国家十大重点振兴产业中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创新产品;
3. 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市场转化项目,尤其是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的培育项目;
4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点创新项目;
5.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
三、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四、申报条件和截止时间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一般创新项目(含西部欠发达地区试点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其中一般创新项目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其他类别均为无偿资助支持方式。
(一)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是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不高于300万;
2.  自注册成立到管理中心的申报截止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5.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6.  申报的项目尚未形成销售;
7.  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
       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20万元—40万元。所有申报项目需经项目组织单位立项支持,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15万,西部地区不得低于10万。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地方联审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二)一般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销售。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00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8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3.符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申报一般创新项目不予受理。
4.一般创新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所有申报的项目需经项目组织单位立项支持,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5. 2009年度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2008年度已经申报但未能立项而确认为是比较好的项目可再次推荐,但需说明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年度申报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再次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申报数的10%。2007年(含2007年以前)申报未获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需在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重新立项后方可再次申报创新基金。
6.对2008年度地方创新基金已立项,但未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以该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2008年公告的立项文件及2008年资金到位证明为准,可以直接申报创新基金。2008年地方立项支持的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2009年地方创新基金立项支持资金,地方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推荐要求与2009年一致。
7.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
(三)重点创新项目
       重点创新项目围绕每年度国家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2009年重点创新项目继续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注重解决当前市场急需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对国家十大重点振兴产业尤其是纺织轻工等行业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创新产品的支持;加强对能源、资源、环境、卫生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关键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尤其是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项目的培育;必须符合《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对于《指南》中明确提出的“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的内容”给予优先支持。
       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申报工作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单位根据重点创新项目申报条件将地方重点支持的项目推荐给管理中心,可采取先行申报后立项支持的方式,地方支持额度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的60%。
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1. 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运营时间。
2. 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其中符合重点创新项目支持方向优先;项目技术领域是国家及地方重点或急需发展的领域,与产业或行业关联度很大,对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3. 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
4. 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在被分析的三个年度中,第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009年申报企业3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2008年度企业销售收入-2006年度企业销售收入)÷2006年企业销售收入×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8年度净利润÷2008年度平均净资产×100%)
5. 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
6. 企业已获得过创新基金支持,且项目验收合格;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优先支持。
7.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重点创新项目评审除采取专家“背对背”集中评审方式外,部分项目还要进行答辩或现场考察。未列入重点创新项目支持的,不作为一般项目立项。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
(四)西部欠发达地区专项试点
       2009将在对西藏、青海、宁夏、新疆、贵州、广西省区试点的基础上,增加对甘肃、云南、内蒙古等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试点工作。西部欠发达地区专项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资源、产业特色,制定三年发展规划,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从确定的支持范围内提出申报项目,管理中心将根据此类项目的特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申报工作由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程序及支持方式同一般创新基金项目。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
一、管理中心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并进行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
6.负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二、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
(一)推荐单位是归口管理辖区内创新基金工作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是推荐单位。
(二)项目组织单位具体组织该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地方评审和立项等工作。推荐单位可以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其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2.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已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地方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4.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5.具有相应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6.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7.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三)职责和任务:
1.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在创新基金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并对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2.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认定,报管理中心备案;
3.项目组织单位对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承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4.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5.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6.项目组织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册,至少二册,通过推荐单位邮寄一册到管理中心,项目组织单位自留一册;
7.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需经推荐单位汇总,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8.经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简称“一站式”)申报;
9.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并对创新基金立项项目存档;
10.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对立项项目负有监理验收职责;
11.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12. 对企业有关信息保密;
13.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报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
(3)在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三、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是为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和管理,报管理中心备案。
(一)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由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工作、管理经费;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和范围;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证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自愿接受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诺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二)职责和任务
1.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2.协助项目组织单位完成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认证工作;
3.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等注册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3)对申报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在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对该企业进行初期激活;
4.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的政策咨询、申报流程的咨询、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5.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包括: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企业角色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导企业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接受企业的咨询,熟悉相关的功能模块、指导企业进行相应的操作;依据以企业为核心的“学习型”申报流程,帮助企业在自主申报项目的过程中,清楚地了解各项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写作要点,指导企业独立完成项目的申报;
6.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认证工作,包括: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申报资料、相关附件等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7.公正、真实、准确地将完成审查认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资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及合同草本等)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8.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监理、验收有关立项项目。完成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9. 对企业有关信息保密;
10. 服务机构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报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
(3)在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四、其他说明:
1.推荐单位可以作为项目组织单位,不认定服务机构的,同时作为服务机构。
2.项目组织单位不推荐服务机构的,同时作为服务机构。
第三章 项目申报
       创新基金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截止时间根据申报支持的方式、类型确定并以推荐单位上传电子申报资料日期为准。各地方的项目组织单位对企业的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方自行确定。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1.申报创新基金的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2.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将企业注册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并送交企业选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4.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一经注册,原则上企业不得变更注册信息;
5.注册后没有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企业注册资料由项目组织单位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备案。
(二)项目申报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3.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报材料(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具体的指导);
4.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的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
5.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的修订工作;
6.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资料报送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地方基金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立项后由推荐单位推荐;
       要求对一般创新项目进行分档推荐:
(1)档次分为a档、b档、c档,其中技术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定为a档;技术分数在75分(含75分)至85分定为b档;技术分数在65分(含65分)至75分定为c档,技术分数65分以下的项目以及财务分数在60分以下的项目不得推荐给管理中心;
(2)地方对立项项目支持的资金额度与档次挂钩:a档不低于55万元;b档不低于45万元;c档不低于35万元。对评分较高的项目可以降档支持,但原则上只能降低一档,不得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对项目的档次划分与其他地区一致,支持的资金额度可按上述规定减半;
7.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正式申报项目的电子申报资料和书面申报资料;
8.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所有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备案。
(三)项目申报材料
1.电子申报资料: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由推荐单位经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2.书面申报资料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地方立项文件、分档支持项目的清单(对再次申报项目加以标注);
(2)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申报资料(按电子申报资料打印的书面材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推荐意见表、地方专家评审表,按以上顺序汇总装订至少二册,通过推荐单位邮寄一册到管理中心,项目组织单位自留一册(项目名称一般不要用××研究、××技术。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企业注册信息一定要装订在申报资料内,不得使用文件夹装订),由管理中心最终激活企业身份。
       相关附件包括: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7年度、2008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6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9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申报贷款贴息的一般创新项目需提供2008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各一份。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控股)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留学身份的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申报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三、注意事项
1.各推荐单位推荐到管理中心的项目,其地方基金支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辖区内地方基金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地方基金总额。
2.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报,并根据申报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报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4.对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5.项目受理期间,原则上企业不得变更信息。确需变更的,由推荐单位审核确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一、地方评审立项
1.要求由推荐单位建立地方专家库,对所辖区内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参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至管理中心,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
2.申报重点创新项目必须是地方重点支持的项目,可采取先行申报后立项支持的方式,地方支持额度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金额的60%。
二、管理中心、地方联合评审
       为了促进国家创新基金与地方创新基金评审工作的有机融合,实现专家优势集成和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方式,推动创新基金的评审工作下沉,在总结前几年部分地区联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将继续开展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国家、地方联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联审)。
       2009年联审工作从37家推荐单位中选择约20家单位进行试点,联审时间在5月份进行。试点单位的选取原则是:建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地区;前几年的地方评审工作做的比较规范;前几年度评审结果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评审结果吻合度较高;前几年申报项目的立项率较高;专家库建设基础比较好;有一定的地区代表性,并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参加了前几年联审试点单位优先考虑。联审的有关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管理中心评审立项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的各类创新基金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项目审查、评审和立项:
1.对企业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申报资质审查及推荐材料审查;
2.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评估规范》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重点创新项目可采取实地考察、答辩等立项审查方式。地方评审意见和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结果的组成部分;
3.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4.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
5.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6.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63923550,E-mail:tous@innofund.gov.cn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2号C座3层;邮编:100038。
异议期内,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实地审验、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的落实。
7.在异议期后由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和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同;
8.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资金支持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9. 原则上项目一经立项,企业和项目信息不得变更。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创新基金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
1.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合同。自创新基金项目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完成立项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经管理中心核准盖章后生效,寄回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同时由推荐单位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合同各方,不得无故逾期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合同所涉及项目的主要技术路线、经济技术指标、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的完成时间等内容全部都是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并已经通过专家审查,原则上不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修改。
3.为了维护立项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修改。
4.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主要内容调整变更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报,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不得在项目验收时补充办理。企业申报合同变更,在管理中心未做出正式答复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资金拨付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1.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7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8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
2.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立项项目情况分批编制项目首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首次拨款依据每一批项目的合同签订要求及实际合同签订情况上报首次拨款文件,无故逾期完成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拨款。
3.管理中心按照项目验收结论编制第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自2004年起,创新基金拨款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由于执行财政预算时间的要求,原则上每年8月底至第二年预算下达前不再编制二次拨款计划)。
4.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首次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理验收
       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监理
1.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机构)在与管理中心、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后,就成为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承担单位连续两次未按照规定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的,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验收
1.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未经许可,没有按期验收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2.一般创新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点创新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3.项目的验收依据是立项项目合同。
第七章 查询和投诉
一、查询
       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查询,同时也可向服务机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咨询。
       企业提交申报后,可通过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查询申报项目的状态信息;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负责项目申报后的查询。
       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系统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二、投诉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科企金〔2008〕021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涉及创新基金项目推荐、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环节的投诉和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投诉和举报问题的调查工作,可采取成立专门调查组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委托律师事务所三种方式进行。接受委托调查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交调查报告。
       地方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创新基金项目监理的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受理和查处投诉和举报的制度,并向社会提供相应的投诉和举报渠道。
       对在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处理。
 
第二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另发)
第三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项目
 
       2007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引导和借助创业投资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渠道和投资增值服务,从而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快速发展。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两种股权投资方式: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无偿资助方式: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引导基金的资金来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年度预算,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监事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2009年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开展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同时择机启动跟进投资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以下是引导基金各种方式的基本评审程序,具体申请材料要求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一、创业投资机构资格申请:创业投资机构根据引导基金资格申请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后,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根据《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申报2009年引导基金的各类项目(2007、2008年已通过引导基金资格审查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直接申请2009年引导基金项目)。
二、阶段参股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由申报材料受理、尽职调查、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审定四个步骤组成。
1、申报材料受理:创业投资机构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推荐备案后,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完备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2、尽职调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科技、金融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对创业投资机构做尽职调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相关法律调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3、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评审标准,对参股方案和尽职调查结果提出初步评价和建议;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补充尽职调查或会同创业投资机构进一步完善参股方案及相关协议;专家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代表面谈;专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最终参股方案进行评分并提出立项意见。
4、 项目审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专家的评审结果提出阶段参股项目的立项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示,如两周内无异议,与有关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它投资方签署相关法律文本。
三、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由申报材料受理、项目评审和项目审定三个步骤组成。
1、申报材料受理:创业投资机构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2、项目评审: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3、项目审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的立项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示,如两周内无异议,与创业投资机构等签署相关合同。
四、跟进投资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另行通知。